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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姓老翁和妻子育有7名子女,4年前江翁逝世,留下蘆竹地區20筆房地產,6名兄姐認為自小在楊家長大的小妹沒有繼承權打官司,但楊母證稱自己是「奶媽」,桃園地院認為江女從未改姓,收養關係不成立,酒店小姐判兄姐敗訴,小女兒仍能共同持分原生父親的房地產。

江姓老翁奮鬥多年,在蘆竹大竹地區買下20筆土地,20118月壽終正寢,子女開始分家產,6兄姐認為,最小的妹妹出生不久,就被楊姓夫妻收養,直到長大成人,戶籍地都在楊家,以民法訴求小妹出養期間,酒店小姐對於原生父母沒有繼承權。

江女獲悉被胞兄姐告上法院,直喊冤,直指一直都與原生家庭往來密切,結婚、歸寧江家人都有參加甚至主持活動,強調自己仍然姓「江」,可見楊家並未收養、原生父母也沒有出養的意思,再加上父親逝世後曾收到兄姐寄的存證信函,要討5.6萬元的殯葬費,她也如實支付,酒店小姐怨兄姐「討錢容易、給錢難」。

楊母也證稱當初自己流產、江家小女兒出世後又找不到奶媽,才以「奶媽」身分餵養,強調撫養期間江家都有付錢,酒店小姐她還是屬於江家人。

法官採信楊母說法,認為楊家自始自終沒有要收養的意思,兩家人也沒有收養書面文書,判6兄姐敗訴,江女仍有原生父親的繼承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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